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