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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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保护】、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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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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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将已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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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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