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保!护、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需要将》已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