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