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伦理风险是指从伦理视角识别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风险。最低风险是指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常规风险或与健康体检相当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未标注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地方”是指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相关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和管理工作的省级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方、本系统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科技类社会团体可制定本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具体规范和指南。

第五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或科技伦理审查有特殊规定且符合本办法精神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其他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