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在到任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
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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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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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二百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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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五)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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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行政处?罚轻: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行政处罚!轻重程度《根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以!及处罚相较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大小、对!机构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判定》
? (七》。)重:大案件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规》定的重大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百零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工作实》际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中受】理、审查和决定等】事权: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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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根据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及】。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发起设立—。、投资?入股本办法所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监管要求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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