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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在到—任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 》 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二《百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四)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五)《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六:)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行政处—罚轻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行政处罚轻重】程度根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以及处罚相较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大】小,、,对机构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判定 】 ,   (《七)重大《案件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规,定的:重大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 第二?百零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工—作实际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中受【理、审?查和决?定等事权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百零三【条 根据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及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发《起设:立、投资入股本【办法所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监管》要求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