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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 《  :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