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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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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 , , (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 : (: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 (: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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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 (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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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 :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
?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 : (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 , (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 (》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 (《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
?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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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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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 ,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 ?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 :。。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二)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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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四)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五!),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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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 (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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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 (: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四!)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五)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 (六)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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