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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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 , ,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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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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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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