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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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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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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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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