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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的参加—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非》公务委?员不得少于8—名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其余常设席位公务委!员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机动席位公务委员】应,当参加非公务委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和《数量由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并发出邀请!每,次参会的非公务委员!人数应超过公务委】员人数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向委员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解答委员!提,问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众旁听或以电视!、网络?直播等多种媒体【形式公?开 【 第?二十七条 》会议坚持回避原则】非公务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与会议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秘书处申请回—避 》。 ,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 《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相《关市职能部门、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拟定!需参会的《机动席位公务委【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秘书处统筹!安排会议《   《  秘?书处根据公务—委,员参会席位》。数邀请非《公务委员并》发送:会议通知、发放会】议材料受邀的非【公,务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秘书处说明原】因   》  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要求会议】方,可召开?。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在表决时!。不得弃权   】 , ,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 》第三:十二条 会议—资料及传阅文件属】政府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回秘书处 —     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秘书处负》责统:一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