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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的参加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非公务委员】不得少于8名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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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其余常设席】位公务委员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机动席》位公务委员应当【参加非公务委—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和数量由【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并发—出邀请每次》参,会的非?公务委员人》。。数应超过公务委【员人数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向委员《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解】答委:员提问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众【旁,听或以电视、网络】直播等?多种媒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议坚持回避—原则非公务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与会议【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秘书【。。处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相关【市职能部门、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拟定需!参会的机动席位公】务委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秘书处统】筹,安排: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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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处根据公务委员参!会席位数邀》请非公务委员并发送!会议通知、发放会议!材料受邀的非公务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秘书处说!明原因
》 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要求会议方可【。召开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在表决时不得】。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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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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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会】议资:料及传阅文件属政】府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回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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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秘【书处负?责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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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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