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建标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技术细则》的归类,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号文件)及其补篇、增编和更正。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签字的人。

    (四)托运人代理人,是指经托运人授权,代表托运人托运货物或者签署货物航空运输相关文件的人。

    (五)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七)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不安全事件,包括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严重征候、危险品一般征候及危险品一般事件。

    (八)危险品运输文件,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签署的,向承运人申报所运输危险品详细信息的文件。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4月1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公布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