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或在境外履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过程中开展的自然资源领域非涉密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是指在开展自然资源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用途管制、资产管理、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数据。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的自然资源行业各类单位。
本办法所称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 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自然资源部承担自然资源行业、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具体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制度。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将数据安全纳入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管业务,谁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原则,落实本行业本地区本领域数据安全指导监管责任。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及推广应用。
第六条 鼓励自然资源领域数据依法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创新应用。积极构建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产业协调共进的发展模式,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组织和个人权益。
第七条 支持开展经常性的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