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 建标库

C章 登记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2.201条 一般要求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包括实名登记和国籍登记。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c)从事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完成国籍登记、具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第92.203条 其他要求

    (a)2024年1月1日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其生产产品的型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