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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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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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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 ,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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