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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 :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 ,。  《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