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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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
?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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