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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  ?。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  ?  :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