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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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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
《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
? ?。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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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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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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