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
《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
》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
: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