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