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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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 ,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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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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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
?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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