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铁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
(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第八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