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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
: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
《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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