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