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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 第八【条, 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 】    (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 《    (》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  :勘查登记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从事下列地质工【作不进行登》记 《。     (一)】不进行山地施工的】地质踏勘、地表地】质调:查的科研项目和【资源规?划项目; 】   ? (二)矿山企【业在其?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 】     从【事上述所列》的地质工作》不得影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生产作业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 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的》归属及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政府】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政府委托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 第十一条 —申请探矿《权时除应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 探矿权人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经【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经?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后一年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的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地质调查工【作,前应先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领取地质调》查证取得地质调【查权: ,。     取】得地质调查权的【单位可以在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地质调【查,工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给】予支持     !在已设?置地质调查权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