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
? 第四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指,导
【 起?草单位未能及—时完成起草》任务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履,行职责经督促仍未及!时履职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 ? 因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执行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特【点和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抽查、比对研【究并:公布有关《信息:
: 第四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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