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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
!第四: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指导—
】起草单位未能及时完!成起草?任务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履行职?责经督?促仍未及时履职【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 因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执行: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特点和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抽查】、比对研究并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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