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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 ? ,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防治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   【 , ,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观测、大气污—染源排?放调查、《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等【。内容受?委托从?事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其出】具的污?染成因?分析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述单位的质】量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管理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大气污染成【因分析?成,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防治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定:期,进行评估 》 ,。     —重污:染天气防治方—案应当?。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工程治理项【目、改善期限、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水平《按规定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中长期—潜在:趋,势分析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协商解决》区域重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级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或!者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特殊【时,段管理 —  :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六条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督促!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有】色金属?等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行超:低排放改造或者【。深度治理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 第七条 —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  《。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具体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八条 —在本省行驶的—机动车、通航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的污染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