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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 ,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防【治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   】  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观测、大气污染源排!放调查、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等内容受委托!从事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其出具的污!染成因分析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述单位的》质量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管理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大气污染成》因分析成《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防治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定期进行评估 !  :。   重《污染天气防》治方案应当》。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工程治理】项目、改《善期限、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水平按规定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中长期》潜在趋势《分析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工作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协商解决区域重!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级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或者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特殊时《段管理 —。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六】。条,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督促【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有,色金属等《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行超?低排放改造或者深】度治理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 , :第,。七条 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   》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具体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在本省行驶的!。机动车、通航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的!污染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