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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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
】 (?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 (—三)引进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强制性标准【项目;
—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
【 (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对检举《、投诉?和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 《 (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
!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以及有其他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环》境保护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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