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5-2023 建标库

2.2  管理维护

2.2.1  本条阐述各类保护对象数字建档、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要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平。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各级保护对象建档工作,优化创新档案管理机制,建立数字化档案,强化数据动态管理。

2.2.2  本条阐述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要求。遗产安全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目标和前提,按照《意见》要求,要加强多种形式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地段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2.2.3  本条阐述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日常维护与监督的要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中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大多年代久远,随时都有损毁的危险。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加强日常的精细化维护,并及时制止违章建设以及其他破坏行为。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

2.2.4  本条阐述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过程中日常维护资金投入的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日常维护资金投人机制,是保护利用工作持续开展的重要基础。应当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形成多方合作机制。

2.2.5  本条阐述在保护利用过程中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要求。当前传统修缮技艺普遍老龄化严重,部分传统技艺面临失传。按照《意见》要求,加强修缮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更多年轻人学习,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

2.2.6  本条阐述在保护利用过程中的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创新表达方式,以新闻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

2.2.7  本条主要针对历史建筑复杂的权属和使用情况下,建设行为主体不明、保护责任人不明的现象。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产权主体不唯一以及产权不明等问题很容易导致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缺少对应的责任人。因此,应当建立历史建筑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修缮的责权分配,同时出台相关的经济补偿政策,切实地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