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5-2023 建标库

3.5  市政基础设施

3.5.1  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设施建设应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

3.5.2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区域锅炉房、燃气输气管线、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等环境敏感型设施;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

3.5.3  历史城区应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优先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3.5.4  历史城区应健全防灾安全体系,重视火灾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治。历史城区内不应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3.5.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