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5-2023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1  保护范围

2.1.1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制定保护措施。当不同类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出现重叠时,应按其中较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2.1.2  历史文化名城应根据城镇历史演变和现状风貌保存状况,将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划定为历史城区,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1.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2.1.4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m2

2.1.5  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内应保存较为完整的传统格局和较好的历史风貌。

2.1.6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2.1.7  保护范围界线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在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内建筑物外观界面完整,及相应建筑物用地边界完整;

    2  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

    3  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