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障改善民生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边境地区转移,补齐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短板,提升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边境地区建设产业聚集、商贸流通、生态宜居的中心城镇;加强地处重要战略方向和关键通道节点、经济社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边境城镇建设;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提高抵边一线城镇产业支撑和人口集聚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加强市政设施建设,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边境地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抵边村镇、生产放牧点建设,推进抵边嘎查村危房改造、道路维护、供水供电供热保障、人居环境治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改善抵边嘎查村民、居住边境一线边民生产生活条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边境地区乡村振兴,推动边境地区美丽乡村建设,支持边境地区实施农村牧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危房改造、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边境地区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牧区延伸,加强边境地区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各族群众就近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享受优质均等的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边境地区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发展基础教育,改善边境地区办学条件,引导自治区内优质学校到边境地区开展共建帮扶活动,提升边境地区学校办学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教师生活保障,改善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推动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边境地区学生公平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边境国门学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完整的边境地区教育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在边境地区依法捐资办学和发展民办教育。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医疗卫生体系服务能力和疫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鼓励自治区内相关医院与边境地区医院开展对口帮扶,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健全完善边境地区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强抵边卫生院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边境地区社会保障水平,支持边境地区养老、托育、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边境地区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就业信息、政策指导、权益保障等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积极扶持抵边居住群众及其子女创业、就业,有效解决抵边居住群众就近就业问题。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边境地区公共文化场馆、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加强苏木乡镇、嘎查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着力解决边境地区人口空心化问题,深化差异化和精准化的补贴政策,加大守边固边项目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回乡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复转军人等到边境地区守边护边,鼓励群众到边境一线生产生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促进边境地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六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开展流动服务,面向偏远嘎查村开展进村入户行动,为边民提供送水、送生活物资、送医送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