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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在查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平!面位:置、标高、》管径、流向》、上:游来水?量、下游畅通性【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衔接;?避免错接、逆接【等问题?确保排水《。畅通 《第十条 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配套排水设施新建】或改动的应当同步实!施,。排水设?施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更新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实施城【市更新区域内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配【套排水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阳台!、露台、半》。封闭式连廊》存在:排放污?水需:求的应当按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     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实施 第十一条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同步【维护管养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对于相同】设计重现期》建设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指【。标 ?第十:二条 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港?口、机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变电—站、电力枢纽—、电厂、自来水【厂、加油站、加气】。。站、医院、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小【区、地下车库、涵隧!、下沉?式广场、地下—人防工程《及在:建工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分】析自身存在的—内涝风险自行—建设必要的排水防】涝和应急自救工程配!置足够的排水、挡水!设备、物资和—人员:将排涝泵站电器【控制设?备提升至设计—标准洪水位以—上,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存在水!浸风险?的,下凹式涵洞(—隧道)推广设置积】水深度?智能监测设备并共】享监测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水务、?气象、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可利用电》视台、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地铁公交车厢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市民提供【雨,天出行?和道路积水预报预警!服务 《 ,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应急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调度协助自用【排水设施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内涝布!防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就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排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邮,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服《务场所?等方式申请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    》 (二)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图(或【卫星:。图,等)   —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咨询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内容应当—包括排水《。设施的排水》体制、周边》管网现状《、排水?去,向、设计重现期、径!流量控制要求等 】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需要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中【跨区项目应当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技术方案时应—当同步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初步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初—审后: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协同会审 — ,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协—同会审意《见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送审:项目工程《范围内的《排水管线及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覆土、控制》点标高、排水—坡度:、周边内涝点影响】情况分析、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等内容提出意见 】 第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工程:开,展技术指导对建设过!程中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雨污分流要!求落实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     (二)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 《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 :     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接【驳核准阶段应—当现场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设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报,送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录入排》水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服!务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     负责监督!该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地下排水】管线是否开展竣工】。测量和质《量检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一条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按广:州市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办理视同办【理备案 《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未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地下排水管【线,数据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已按设》计,完工满?足质量安全要—。求,、具备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程序  !   投入试运行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试运行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并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和环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