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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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在查?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平》面位置、标高、管径!、,流向、上游来—水量、下游》畅通性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衔接;避免错接【、逆接等问》题确保?。。。排水畅通
第十条! 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配套排《水,设施新建或改—动的应当同步—。实施排水设施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更新!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实】施城市更新》区域内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配!套排水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阳【台、:露台、半封闭式连】廊存在排《放污水需《求的应当按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
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实?施,
第十一条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同步》维,护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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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对于相同设—。计重现?期建设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指标
》第十二条 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港口、机【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变电站、电力—枢纽、电厂、自来】水厂、加《油站、加气站、医】院、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小区、【地,下车库、涵隧、下】沉式广场、地下人】防工程及在建工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分析自身存在的【内,涝风险自行建设必】要,的排:水防涝和应急自【救工程配置足够的】排水、挡水》设备、物资和人【员将排涝《泵站电器控制—设备:。提,升至:设计标准洪水位【以上: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存在水浸风险【的,下,凹式涵洞(》隧道)推《广设置积水深度智】能监测设备并共享监!测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水务、气象【、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可利用电—视台、?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地铁公?交,车厢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市民提供雨天出行和!道路积水预》报预警?服务
【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应急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调《度,。协,助自:用排水?设施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内涝布防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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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开展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就?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排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邮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服务场所等!方式申请《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
(【二)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图(或卫星图】等)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咨询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内容应当《包括排?水设施?的排水体制、—周边管网现状、排】水去向、设》计重现期、径流【量控制要求等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需?要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中跨区项目应当】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技,术方:案时:应当同步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初步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初审?后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协同会》审
》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协?同会审意见》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送审项目工程范【。围内的排水管线及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覆—土、控制点标高、排!水坡度、《周边内涝点》影响情况分析、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等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工程开展!技术指导对建设过程!。中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雨污分流要》求落实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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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 (《二)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
》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
— :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接【驳核准阶段》。应当现场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设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报》送,。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录!入排水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服务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 :。负责监督该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地下排水管线是否】开展:竣工测量和》质量检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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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按广州市》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办理视同办理】备案: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未,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地下排水管》线数据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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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已按设计完工【满足质量安》全,要求、具备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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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试运行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试运行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并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和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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