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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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在查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平?。面位:置,、标高、管径、【流向、上游来水【。。量、下游《畅通:性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衔接;避免错接】、逆接等问题确保】。。。排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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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配套排水设—施新建或改》动的应当同步实施排!水设施?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更!新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实施城市更新区【域内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配套排《水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阳台、露【台、半封闭式—连廊存在排》放污水需求的应当】按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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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实?施
第十一条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同步维护管—养
—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对于相同设计重现】期建设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指标:。
:。第十二条 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港口、机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变电站、电力枢!。纽、电厂、自—来水厂?、加油站、》加气站、医院、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小!区、:地下车库、涵—隧、下沉式广—场、地下人》防工:程及在建工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分析《自身存在的内—涝风险自《行建设必要的排水防!涝和应急自救—工程配置足》够的:排水、挡《水设:备、物?资和人员将》排涝:泵站电器控制—设备提升至设计标】准洪水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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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存】在水:浸风险的下凹式【涵洞(隧道)—推广设置积》水深度智能》监测:设备并共享监测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水务、气—象、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可利用!电视台、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地铁》。公交车厢《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市民提—供雨天?出行和道路积水【预报:预,警服:务
?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应急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调度协助自用】排水设施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内涝—。布防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就,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排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邮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服务场所等】方式申请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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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图—(或:卫星图等)
【 ,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咨?询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内容【应当包括排水—设施的排水体制、】周边管网现状、【排水去向、设—。计重现期、径—流量控制要》求等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需要】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中跨区项目应当】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技术:方案时应当同步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初》。步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初审后《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协同?。会审
【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协同会审意【见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送审项—目工程范《围内的排水》管线及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覆土、控制!点标高、《排水坡度《、周边?内涝点?影响情?况分析、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等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工程开展—技术指导对建设【过程中?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雨污分流【。要求落实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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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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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
《 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接—驳核准阶段应当现场!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设《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报送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录入排水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服务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负!责监督该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地,下排水管线是否开】展,竣,工测量?和质量检《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按—广州市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办理】视同办理备案—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未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地下排—水管线数据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已:按设计完工》满足质量安》全,要求、具备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程序
】投,入试运?行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试运行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并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和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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