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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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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在查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平面位置、标!高、管径、流向【、,上,游来:。水量、下游畅通【性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衔接】;避免错接、逆接】等问题确保排水畅】通
第十条 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配套!排水设施新建或改动!的应当?。同步:实施排水设施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更新】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实施城市更新区域内!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配套?排水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阳台、?。露台、半封》。闭式连廊存在排【放,污水需求的应当【按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
】 ,。 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实施
】第,十一:条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同步维护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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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对于相同设计】重现期建设》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指标!。
第十二条 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港口、机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变电站!、电:力枢纽、电厂、自】来,水厂、?。加油站、加》气站、医院、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小区?、地下?车库、涵隧、—下沉:式广场、《地下人防工程及在建!工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分析自身【存在的内涝风—险自行建设必—要的排?水防涝和应》急,自救工程配置足【。够的排水、挡—水设:备,、物资和人员将排】涝泵:站电:器控制设备提升【至设计标准洪水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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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存在水浸风】险的下凹《式涵洞(隧道)推】广设置积水深度智能!监测设备并共享监测!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水务、气《象、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可利用电视台【。、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地铁公交车厢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市民提供雨—天出行和道路积【水预报预警服务
!。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应】急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调度协—助自:用排水设《施,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内涝布防】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就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排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邮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服务场】所等方式申请—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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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
! (二)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图(或卫星图【等,)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咨—询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内容】应,。当包括排水》设施的排水体—制,、周边管网现状、排!水去向、设计重现】期、:径流:量控制要求等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需要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中跨区项】目应当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技术?。。。方案时应当同步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初步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初审【后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协?。同会审
】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协同?会审:意,见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送审项目工程】范围内?的排水管线》及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覆土、控制点【标高、排水坡—度、周?边内涝点影》响情况分析、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等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工程开展》技术指导对建设【。。过程中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雨污?分流要求落实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二)?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
! 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接:。驳,核,准阶:段应当现《场,。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设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报送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录入排水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服务》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负责监!督该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地下排水管线是【否开展竣工测量和】质量检?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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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按广州市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办理?视同办?理备案
】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未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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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地下:排水管线数据—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已按设计完!工满足质量》安全要求《、具备?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程序
】 投入试运》行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试运行?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并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和》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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