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的水体水质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向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分解至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落实到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等措施,对达标排放的污水进行减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长湖流域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入湖口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定期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监测数据作为考核长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已有排污口,应当依法整治、关闭。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长湖流域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推进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高排放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造农村户厕,建设集中或者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长湖流域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分解至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长湖流域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者应当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发展生态养殖,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和排污口规范设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环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长湖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和长湖流域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入湖机动船舶准入和总量控制制度。
    依法批准入湖的机动船舶应当配有防渗、防溢、防漏、垃圾收集设备,防止残油、废油、船舶污水等污染物入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作为动力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
    (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车辆或者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
    (四)围网、网箱、围栏养殖,投肥、投粪养殖,养殖珍珠;
    (五)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