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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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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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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表格填报《、责任状签订、【相关证?明出具、示》范创建?等工作减轻农—村,基层组织负担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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