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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表格填报—、责任状《签订、相关证明出具!、示范创建等—。工,作减轻农村基—层组织负《。担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