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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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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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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表格填】报、责任《状签订、相》关证明出具、示范创!建等工作《减轻农村基》层组织负担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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