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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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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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表格填报【、责任状签订、【相,。关证明出具》、示范创建等工作减!轻农村基《层组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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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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