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燃气,是指从城市门站、储配站等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国家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二)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阀室、燃气管道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等。

    (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四)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及设施。

    (五)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建筑物、住宅区用地红线内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六)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为该用户而设的专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一般以该专用管道的起点阀门为界。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