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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   ?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 ,  :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