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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 ,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  :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