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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 ,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 ,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  :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