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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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 ,。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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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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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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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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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 : ,。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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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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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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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
, :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 ,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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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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