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