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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 :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