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  ?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