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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
: , ?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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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 ?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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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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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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