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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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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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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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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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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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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