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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 ,。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