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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 ,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    》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  :  :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    —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 ,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 ,  ?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