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统筹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并与长湖保护规划、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长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长湖流域保护和管理范围分为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
    (一)长湖保护范围包括长湖保护区和长湖控制区。长湖保护区按照长湖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长湖控制区原则上按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划定。
    (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勘界立桩,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编制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岸线保护规划,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清除违法建筑,取缔非法码头、水上餐饮船舶等设施,保持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岸线自然形态。
第十四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在长湖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长湖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汛抗灾、航运与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 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禁止破坏界桩、水文、气象、航标、渔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等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在长湖保护区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和其他侵占或者分割河湖水域的行为。
    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湖保护规划,在长湖保护区内实施退垸还湖。
第十七条 在长湖控制区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入湖通道和视线通廊。
    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项目审批前,征求长湖管理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