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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生活垃圾!管理 《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定!点投放、《定时收集、规—范转运、集中处置】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和《改造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与转运》站、大?件垃:圾暂存点、可回【收物回?收设施、《有害垃圾集中投放设!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防渗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负责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区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责任《区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管理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 》 :    (二)【村庄内的道路—。、,河道、沟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管理其单位为!责任人 【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   ? , 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保:持责任区内干净【整洁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与村(居)【民或者其他》责任人签订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推行符?合农村特点、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有!机垃:圾生态处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