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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其搜救责任区域!内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   》  县(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海《上搜救?工作需要《编制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海上搜救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整合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提高搜救!能力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和搜救指挥—必要的设施、—设备: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健—全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人员以及装备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制定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建设标准【根据需求指》导海上?搜救应急《队伍配备相适应的】搜救:装备:。。     市!、,县(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业:务培:训、应急《演练等提高》海上搜救应急队【。伍,专业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搜救补偿和奖】励制度?安排海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和海!上搜:救补偿、奖励、演】习、:。培训:等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