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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港口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 》 对已经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章程规定!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航道、锚地【、,码头泊位《、港池等港口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上?述港口设施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发现其技—术参数发生变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船岸安全作业!制度保障《船舶:运输、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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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在沿海、通海!河流的?。岸滩非法设立靠泊点!、装卸作业》点,
: 《 , 禁止船舶在—非法靠泊点、—。装卸作业点上下【乘客、装卸作业
】
第十》五条 从事海洋开】发,作业活动《以及建设《港口、海洋牧场的】应当:依法:布设航标《在运营期间海洋开发!。建设单位《。和,港口、海洋牧场【的,经营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持!其正常?。工作效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 》 (一)天气—、海况恶劣;
】。 (二)!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 (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
! , (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
《 (—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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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 前款第】。一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
—。 第: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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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上述水域《停泊的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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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渔业船舶》不得在商港停泊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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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应当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遇险应急通信【。频道
第【。二十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和内河船!舶以:及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
《 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疑似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的应当?向发现地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待—认定船舶的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处置《。已认定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船》舶证书、文书规定的!种类、用途使用船舶!
【 船舶改变用—途应当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
】
第二十二条 !驾,驶机动船舶的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效驾驶证【。件
!禁止:招用:、派遣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船舶【
第二十三条 停!航船:舶应:当与所停靠码头泊】位的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停泊—期间一百总》吨或者二《百二十千瓦以上的应!当至少?由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值班;未满!一百总?吨以及二百二—十千瓦的应当至少】由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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