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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港口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 对已经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章程规定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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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航道、锚地》、码头泊《位、港池等》港口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上述港【口设施?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发现】其技术参数》发生变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船岸安《全作:业制度保障》船舶运输、》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沿海、通【海河:。流,的,岸滩非法设立靠【泊,点、装卸作业点【
禁!止船舶在非法靠【泊点、?装卸作业点上下乘】客、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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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海洋开】。发作业活《动以及建设》港口、海洋牧场的】应当依法布设航【标在运营期间海【洋,开发建设单》位和:港口、海《。洋,牧场的经营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持其?正常工作效能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 》 (一)天》气、海?况恶劣;
! ?(二)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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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
—。 (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
— 《 (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 (六)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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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第一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
》 第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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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上述—水域停泊《的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 渔业船舶【不得在商港停泊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应》当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遇险!应急通信频道—
第》二十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和内—河船舶以及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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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疑?似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的应当向发现地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待认定—船舶:的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处置已认定的船】舶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船舶证书、文书!规,定的种类《、用途使用》船舶
— 船》舶改变用途》应当: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
第二】十二条? 驾驶机动船舶的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效驾驶【证件:
》 禁止招用、派!遣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船舶
第二十!三条: ,。停航船舶应当与所】停靠码头泊位的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停【泊期:间,一百总吨或者二百】二十:千瓦以上的应—当,至少由?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值,班,;未满一百》总吨以及二》百二十千《瓦的应当至少—由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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