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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 ?。  ?   地方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    地方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修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责任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   ! ,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  :  (三)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组!。织审查验收地—方志;   !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资】料年报等工作—;  — ,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   (《六)负?责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相关工作; 】     (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方志馆》。。将各:级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保【。障必要的人员—方志馆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方》志馆承担下列工【作   【  (一)》。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以及其他文》献资料;《 , : ,    (二)展览!。。展,示地方志《资源、?地情文化;》     (!三)开展方志—馆数:。字化建设推进—地方志资《源共:享;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鼓励】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方志馆 》     不能独!立建设方《志馆:的可以依托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开展—工作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 !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 》  《   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 — ,。 第:九条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由下》列,主体完成 — ,     (—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     (二)!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和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由相关部!门组织编纂; !     》(三)以开发—(园)区等》。特定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纂;  !   (四)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由承担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编纂 【    — 地方志的编纂【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制定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的历史与现】状,做到观点正确、资】料详实?、体例完备、—。结构严谨《、,记,。述规范  】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对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省志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    《 (二)州(—市,),志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三)县(市、—区)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同时报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    》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 ,  (五)》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由编纂》主体: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  (六)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导下由编【纂主体审查验收 !     省、州!(市)、县(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审查验收工—作应当出《。具审查验收意见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宗教、外!事、统计《、民族、《军事等方面》专家参加 】 ,  :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验收【意,见对地方志文稿【涉及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修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应当按有关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 :    —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公开出版  !。   其他志书【和地方年鉴》的,出版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承担列入》规划的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有—关,单位、组织应—当,保,障工作条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编纂规划—。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收集、整理、!编撰、供稿》、,修改工作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境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 ?    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地方文献—交换:、地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  : 开展地方志工【作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志工【作给予?支持并加强》指导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的交流《与合作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地方志人才培】训基地、口》述史采集队伍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志的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宣传推广等工【作 《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地《方,志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与有关单》位联合设立研—究中:心,(院)开展地方志实!。务和理论研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以及个人承担【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信息化、方志馆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地情】调查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 :   ?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资—料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征集或者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方志【馆捐赠文献》、音:。像资:料、纪念性》实物等接受捐赠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     》。方志馆?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志文献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质的精神文化【产,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动!漫、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 《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影视作《品以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地方志—数字化?建设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数据》库,等,方式:将已公开出版的【志书、年鉴等—在政:府网站公布 — 第二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     方志馆!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参与地方志资料提】供、:编纂、审《稿、编辑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及】资料费从既有经费中!统筹安排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志,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科【。学类成果等的—。评,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物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地方史、地情—文献等的编写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编纂规划方案【的要求?完成地方志的编撰、!供稿等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