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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 —  ?   地方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   地《。方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修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责任!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 :  ?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 ?    (三—)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组织审查验收地方!志; ?  《  :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资料年【报等工?作; 》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 :    (》六)负责《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相关工作; 【 ,     (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方志馆!将各级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保障必要的》。人员方志馆》。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方志【馆承:担下列工作 — : ,    (》一)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以!及其他文献资—料;   】  (二)展览展示!地方志资源、地情】文化;   !  (三)开展方志!馆数字化建设—。推进地方志资—源共享;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鼓励】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方志馆   !  不能独立建【设方志?馆的可以依托—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开展工作 【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 》  ?   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 》 第九》条,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由下列主体!完,成 》   ? (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   (二)—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和》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由相关部门组织】编纂:;    】。 (三?)以开发(园)区】等特定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纂; !    (四)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由?承担: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编纂 —  《  : 地方志的》。编纂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制定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的历史与现》状做:到观:点正确?、资:料详实、体例完备】、结构严谨、记述规!范 ? , ,   ?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 第《。十一条 对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省志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二)州(市)志【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     》(三)县《(市、区)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同】。。时报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    —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五)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由编纂主《体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六)—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导下由编纂主体审!查验收 —。     省、州(!市)、县(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审查验】收工作应当》出具审查验收意【见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宗教、外事【、统计、《。民族、军事》等方面专家》参加   】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验收意【见,。对地方志文稿—涉,。。及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修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应当按有关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 》 , ,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公,开出版 《   》。。  其?他志书和地方—年鉴的出版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承担!列入规划的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有关】。单位:、组织应当保障工】作条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编纂规【划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收集、整》理,、编:撰、供?稿、修?改,工作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境?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  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地方文!献交换?、,地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开展—。地方:志工作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志工作给予!支持并加强指导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的交流与合作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地方:志人才?培,训基地、口述史采】集队伍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志的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宣传推【广等工作 】  :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地方志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与有关单—位联合设立研究【中,心(院)开展—地方志实务和理论】。研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以及个人承】。担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信息化、方志【馆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地情?调查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   》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资料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征集或者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方志馆捐赠—文献、音《。像资料、纪念性【实物等?接受捐赠《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   方志馆—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志文献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质的精神文化产【品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动!漫、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 【。 ,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影视作品以—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地方志数字化建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数据库等方!式,将,。已公开出版的—志书、年鉴等在政】。府网:站公布 《 第二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    方志馆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参与!地方志资料提供、编!纂、:审稿、编《辑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及资料费从既有【经费中统筹安排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地《。方志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科学类?成果等?的评奖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物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地方史、《地情文献等的编【写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编《纂规划方案的要【求完成地方志的【编撰、供稿》等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