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
!
, —地方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 , 地方【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
, ,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修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责任】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
? ,。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 (三)《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组织审查验收地方志!;
? 》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资料年报等工【作;:
—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
《 (六)负【责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相关工作;
! , (《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方志馆—。将各级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保障必要的人员!方志馆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方志馆—承担下列工》作
?。 , 《 (一)《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以及其他文献】资料;
! :(二:)展览展示地方志资!源、地情文化;【
,
(三!。)开展方《志馆数字《化,建设推进地方—志,资源共?享;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鼓《励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方志馆
【
: ? 不能《独立建设方志馆的】可以依?托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开展工作
【。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
【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
》 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
,
第九条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由下列主体】完成:
— (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 (二)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和】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由相关部门—组织编?纂;
?
? (三)【以开发(园》。。)区:等特定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纂;
!。 (四)》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由承担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编纂
! ? ,地方志的编纂—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制—。定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的历史与现状!做,到观点正确、资料】详实、?体例完备、结构【严谨、记述规范【
【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对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省志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二)州(市【)志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三)县(市、!。区)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同时报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 :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五)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由编?纂主体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 (六?)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导下由编纂】主体审查验收
! 》省、:州(市)、》县(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审查验收工作应当出!具审:查验收意见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宗教、外事、统计】。。。、民族、《军,事等方?面专家参加》
:。 《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验收【意见对地方志文【。稿涉及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修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应当按】。。有关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
—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公开出—版
:
其】。他志书和地方年鉴的!出版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承担列入规—划的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有关单【位、组织《应当保障《。工作条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编纂规!划,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收集、整理、!编撰、供稿、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境》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 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地方文献交换】、地: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开展地方—。志工作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志工作《给,予支持并加强指【导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的交流】与合作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地方志人才【培训基地、》口述史采集队—。伍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志的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宣传推广等—工作
【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地方志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与有关单位【联合设立研究中心(!院):开展地方志实—务,和理论研究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以及个人承担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信息化、方志馆】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地情调【。查研究等工作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资料!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征集或者《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方:志馆捐?赠文献、音》像资料、纪念性【实物等接受》捐赠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 方志馆!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志文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质的精神—文化产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动漫、【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
》 ,。 ,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影视作品以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地方!。志数字化建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数据《库等:方式将已公开出版的!志书、?年鉴等在政》府网站?公布
》 第二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 : ,方志馆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参与地》方志资料提供、编】纂、审稿、编辑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及资料》费,从既有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地方志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科,学类成果等的评【奖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物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地《。方史、地情文献等】的编写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编纂规?划方案的要求—完成地方志的编撰、!供,稿等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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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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