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实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风险程度,依法精准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有效结合。
    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市场主体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承诺、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涉市场主体行政检查,解决现场检查多、频次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及时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梳理、规范现场检查,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监管、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压减重复、不必要的现场检查。
    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除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经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同一时期下级部门对同一事项不得再次实施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依法探索、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指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防范和治理以罚代管、过罚失当等行为,建立违反公平公正执法、不守行政承诺、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典型案例年度通报制度。
第五十七条 实行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行政备案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网上可办、一网通办。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
第五十八条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符合《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涉及市场主体政策的执行监督、效果评估和调整清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热线、服务网络等为载体,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上市、涉外贸易投资、风险防控等领域创新服务内容、形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六十条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推进金融、建筑、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领域专业调解组织的实体化运行,推动纠纷诉前化解。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实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推进诉讼服务掌上办理,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服务全程线上办理水平。实现涉诉企业线上线下诉讼活动有机衔接、高效便捷,降低诉讼成本。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协同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信用修复、注销办理、涉税事务等问题。
    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应当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履职管理、培训等配套制度,健全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破产处置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优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于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帮助企业再生。
第六十四条 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提高执行质效。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加强执行与破产工作有序衔接,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一网通平台等,对营商环境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应当建立统一的调查、处理和反馈闭环工作制度。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日常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