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建筑:运行、维护绿色【化、精细化、—智能化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污染和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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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加强信息应【用促: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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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当遵守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安全》和稳定运行
【 ? 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等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
【 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管:理制度完备明确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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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用水等设》备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建筑能耗—水耗:计量系统《运行正常;
!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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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市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推动分类《、分区、分项—安装用电、用气、用!。热,、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设备—。设施:。规范数?据报送加强数据分】析应用
! , 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数据?
》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结算数据
!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统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同时开展《能源:审计;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能效示范—作用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
! 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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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挂》置在建筑《的,显著位?置,
: 第二《十,九,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提】升建筑综合性—能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调整?改造范围与标准
! , 市—。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方案
【 ,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三十条【。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
? :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应当同步实—施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
— :鼓励节能绿色化改造!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适儿化》改造以及公共区域环!境整治提升》等同步实施》
《 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标【准实施?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 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建筑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拆除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处置方【式和清运措施等【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等绿色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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