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一)城镇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居民住宅—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 ,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倒入垃圾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运:
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街!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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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乱?。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腐烂发臭物》质;
!。 (:二)乱扔果皮、纸】屑等污染废弃物;】
,
, , : (三)占【道摆摊经《营;
?
【(,四)占道停》放车辆、修》。车、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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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堆放建筑废料、泥土!石,碴和:垃圾;
》 (【六):。敞放牲?。畜和家禽;
! (七)在】街道门?面,外设:。置遮阳伞、蓬盖和】堆放杂物;
】 》。。(八)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镇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 (一【。),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 (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
【 (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 (五)—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倾倒垃圾【;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在县城【和景区?主次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第三十六条》 在城《镇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
】 因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建,设方:或施工方负责及时清!运
】 在城镇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应当保持车》胎清洁和采》取封闭式《。运输不得抛、撒、】漏污染环境
】 第三十七》条 :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人:行道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 第三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发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 户外商业广!告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
! 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外《形美观?、安全并《定期维护维修或【者拆除
】 悬挂标语【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保持整洁、美观并】及,时拆除
第三【十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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