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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 ,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 :。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