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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