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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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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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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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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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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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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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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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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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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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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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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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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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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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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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 《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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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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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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