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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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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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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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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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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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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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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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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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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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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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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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