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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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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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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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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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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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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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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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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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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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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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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