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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 ,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 ?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 ,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