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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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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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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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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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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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 :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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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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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 ,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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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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