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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