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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    》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 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 ,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