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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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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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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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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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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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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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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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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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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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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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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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