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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 ,(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  :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 :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 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   ?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 :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    —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 ,  :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  ?。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