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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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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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
!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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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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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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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 ?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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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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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 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 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的垃圾《、渣土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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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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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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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拦河闸、—涵,闸闸门等专》用设备?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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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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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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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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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发掘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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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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