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