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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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自该专项规划—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根据》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 ?。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放设施【。
】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住宅的—阳台和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 , ,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排查发现有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情—况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整改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咨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需要配建!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预!留建设空间并进【行设计?和建设;需要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在接【入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
: 建设】项目配建自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 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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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
【(三:)符合雨《污分流和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提供管?网内窥检测报告;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五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知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隐—蔽,性设施?的验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维护运—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办理—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并通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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