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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八条《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自该专项【规划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 ? ,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根据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放,设施 —    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住宅的阳台和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排查发现有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情,。况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整改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咨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建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预:留建设空间并进【行设:计和建设《;需要?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在接入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 !     建设项】目配建?自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    》 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合格《 ,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三)?符合雨污分流和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提供》管网内?窥检测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知】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隐》。蔽性设施《的验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应当自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维护运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办理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并通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