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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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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自该专项规划】。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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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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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根据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 ,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放设施
【 《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住宅的阳台和【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排查发现有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情《。。况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整改
第!。十二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咨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建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预留建设空间【并进行设《计和建设;需—要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在接》入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
! 建设【项目配建自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合格】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 《(三)符合》雨污分?流和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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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提供管!网内窥检测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知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隐蔽性设施】的,验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维护—运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办理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并通《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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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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