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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自该专项规》划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 !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根据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 ,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放设!施    】 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住—宅的阳台和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排查》发,现有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情【况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整改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咨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建—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预留建设空!间并进行设计—和建设;需要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在接入?。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 】    建》设项目配建自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验收和】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 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合格 】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     (三【)符合雨污分流【。和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提供管网内【窥检测报告;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知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隐蔽】性设施的验》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维—护运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办理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并》通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