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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自该专项【规划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 【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第十一条 !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根据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放设—施 》    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住【宅的阳台和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排查发?现有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情况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整改: 《第十二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咨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建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预留—建设空间并进行设】计和建设;需要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在接入—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 —     建设【。项目配建自》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验收—和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   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合格 【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   》  (三)符合雨】污分流和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提供管—网内窥检测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知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隐蔽性设《施的验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维护运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办理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并通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