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自【该专:项规划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根据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  :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放设施》   —  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住宅的阳台和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排查发现有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情况—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整改 【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咨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建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预留建】设空间并进行设计和!建设;需要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在接入《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   】  建设项》目配建自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合格  【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   《 ,。 ,(三)?。。符合雨污分流—和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提供管网内】窥检测?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知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隐蔽?性设施的验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维护【运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办《理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并通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