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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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自,该专项规划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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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根据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 ,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放设施
【 : 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住宅的阳台和—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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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排查发现—有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情】。况,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整!改
》第十二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咨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建《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预留建设空间!并进:。行,设计和建设;需要】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在接入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
》 建设项!目配建自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验收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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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合格
! ?。 ,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 《 (三)符合雨】污分:流和: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
—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提:供管网内窥检—测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知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隐蔽性设《施的验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维!护运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办理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并通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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