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检验规则
9.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时(或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设计生产能力规定为:
年产能≥200×104t的,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年产能≥120×104t的,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年产能≥60×104t的,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年产能≥30×104t的,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年产能<30×104t的,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9.2 水泥检验
9.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5.1、7.1、7.4.1、7.4.2.1、7.4.3、7.4.4。
9.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5.1和第7章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投产时;
——原燃料有改变时;
——生产工艺有改变时;
——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7.2、7.5和7.4.2.2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9.3 判定规则
9.3.1 出厂检验
9.3.1.1 检验结果符合5.1、7.1、7.4.1、7.4.2.1、7.4.3、7.4.4技术要求时为合格品。
9.3.1.2 检验结果不符合5.1、7.1、7.4.1、7.4.2.1、7.4.3、7.4.4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合格品。
9.3.2 型式检验
9.3.2.1 型式检验结果符合5.1和第7章所有技术要求时为合格。
9.3.2.2 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5.1和第7章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合格。
9.4 水泥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买方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Ⅵ)、放射性核素限量、压蒸法安定性等型式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以及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
9.5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文件编号、水泥品种、代号、出厂编号、混合材料种类及掺量等出厂检验项目以及密度(仅限硅酸盐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及掺加量、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等。当买方要求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0d内报告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5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9.6 交货与验收
9.6.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
9.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不少于24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40d内,买方经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文件要求而生产者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封存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水泥安定性检验,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9.6.3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买方保存90d。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不少于12kg。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而生产者又有异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封存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