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 检?验,规则
】
9.1【 , 编号及取样—
】 水》。泥出厂时(》或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设计生产能力【规,定为
》
? 《年产能≥200×1!04t的《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
,
,
:。 : 年:产能≥120×【104t的》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
?。 年》产能≥60》。×,10:4t:的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
》 年产—能≥30×104t!的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
— ?年产能<30×10!4t的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
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
9.2 】水泥检验
!
9.2.1 ! ,出厂检验
【
《 : 出:厂检验项目为5.1!、7:.1、7《。.4.1《、7.4.》2.:1,、7.4.3—、7.4.》4
:
,
,。
9.2.2】 , 型式检验
!
》 型式检验为5.】1和第7章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投!产时;
【
原燃】料有改变时;
!
【生产工艺有改变时;!
?
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
?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7.2、7.5和7!.4.2.2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
9.3】 判定规则
】
9【.,3.1 出厂【检,验,
》
9.3《.1.1 检验结!果符合?5.1、《7.1、7.4.1!。、7.4.2.【1、7.4.—3、7?.4.4《技术要求时为合【格品:
:
9》.3:.1.2 检【验结:果,不符合5.》1、7.1、—7.4.《1、7.4.2.】1、7.4》.3、7.4.【4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合格品
!
,
9.3.】。2 型式检验【
,
?
,
9.3.2.1 !。 ,型,式检验?结,果符合5.1和【第7章所有》技术:。要求时为合格
【。
?
9.3.—。2.2 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5.1和第—7章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合格
》
9【.4 水泥出【厂
!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
:
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买方—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Ⅵ)【、放:射,性核素限量、压蒸法!安定性等《。型式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以及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
?
《
?9.5?。 检验报告
】。
— ,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文件?编号、水泥品种、】代号、出厂》编号、混合》材料种类及掺量等出!厂检验项《目以:及,密度(仅限硅酸【盐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及?掺加量、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等当买方要求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0d内报【告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5【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
—
9:.6 交货与验】收
】
9.6.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
《
9.6.2 !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不少于?24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 40—d内买方经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文件要求而生产【者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封存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水泥安定—性检验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
9.6.—3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买方保存90【d,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不少于12k!g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 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而生】产者又?有异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封存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