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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 ?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