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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紧密衔接 !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第十三—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照明、通讯、给水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显:著标志按要求—配建或者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和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     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并与市容市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 :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等情况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停?车场   】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场【。  》   鼓励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车辆停?放需求可以组织协】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安全、承载状!况,。和停:车需求?科学合?理施划?。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得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    (二—。)不:得,占压盲?道、绿地、窨井盖;! :     (【三)依法严格控制】总量;   !  (?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  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规停车处理方式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但因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或者大修改造【等需要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所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   ?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 !     (三)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  ?   (四)道路】停车泊位所在区域】被法律、《法规列入《禁止施划停车泊位区!域;   —  (五)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