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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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拟!定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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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量【、水质、《水位和?。生态流量相结合【的控制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制度体【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对水资源开》发项目河《。段实行流量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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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区制度制【定保护措施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实施水葬或者】其他: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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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放生水生—生物;
! :(三)?其它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源头保!护保护?好生态公益林—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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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库库【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逐步减少居【住,人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确需开—采、使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 探矿、《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源减少》或者:枯竭、地面塌—陷的探矿《、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内禁止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金沙—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金沙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或者倾倒垃圾【、渣土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建设桥梁—及其他临《河建筑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或!。。者损毁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蓄—水池、农《田沟渠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修建《公路等公《共设施占《用水利工程》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功能丧【失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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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 (二)》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 《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情形
—。 第二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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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维:。修期间需继续取水】的应当依《照,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水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湖!)排污口的》排水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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