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拟定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量!、水质?、水:位和:生态流?量相:结合的控《。制,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制度体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 《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对水资源《开发项目河段—实行流量《监控制度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区制度制!定保护措《施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实施水葬或者其!他丧葬; 》 ?    (》二)放生水》生生物; 】 , ,  (?三)其它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源—。头,保护保护《好,生态公益林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    水库库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逐步减少居住【。人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确需开采、使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 探矿?。、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源减少—或者枯竭、地—面塌陷的探》矿、: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十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内禁止《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金沙:。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金沙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或者倾倒垃圾、渣土!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建设》桥梁及其他临河【建筑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或者?损毁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蓄水》池、农田《沟渠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修建公路《等公共?。设施占用《水利:工程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功能丧失】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一)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   (二》)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情形 》。 第二《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七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维修期间需继续】取水的应当依照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水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湖)排】污口的排水进—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