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拟定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量、水】质、水位和生—态流量相《结合的控制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制度体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对水资源《开发项目河段实行】流量监控制度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区!制度制定《保护措施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实施水葬或】者其他丧葬》; ? ,     》(二)放生水生【生物; 》 ,     》(,三)其它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源,头保护保《护好:生,态公益林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水库库【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逐步减少居住人口】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确需开采、使】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   ?。探矿:。、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源减少或者枯竭】、地面塌陷的探【矿、: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十?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内禁】止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金?沙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金沙—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 ,第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或】。者倾倒垃圾、渣土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建设桥梁及其他临河!建,筑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或!者损毁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蓄水池、农田沟!渠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修《建公路等《公共设施《占用:水利工程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功能丧—失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一)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     (二!),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七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 ,    《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维修期间—需继续取《。水的:应当依照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水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湖):排污口的排水进【行监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