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拟定《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量、水质、!水位和生态流量【相结合?的控制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制度体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 》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对水资源》。开,发,项,目河段?。实行流量监控制度】。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区制度【制定保护措施—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实施:水葬或者其他丧葬;! ?    《 (二)放》生水生生物;— 《    (》三,)其它?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源头保》护保护好生态—公益林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  水库库》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逐步?减少居?住人口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确,需开采、使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  :  探矿、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源减:少,或,者枯竭、地面塌陷的!探矿、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内禁止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金沙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金沙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 第《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或者倾倒》垃圾、渣《土,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建设桥】梁及:其他:临河:建筑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或者损毁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蓄:水池、农田沟—渠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修【建公路等公共设施占!用水利工程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功能丧失】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一》)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     (二】)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 ,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维修!期间:需继续取水的应【当依照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水》。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湖)排】污口的排水》进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