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层卫生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三条 基层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彰显公益、医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将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协调解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卫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层卫生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情况,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建立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水平。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基层卫生事业。
第九条 对在基层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