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 《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以及其《他省界?江河、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河道:。和水: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六条 全!省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治,涝、:山洪灾害防治—。。、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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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以—及第七条所规定【的专业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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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水功能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主要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设置水资源质】量监测断面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质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大型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有污》染的项目《现有: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应!当按照水《法规定的原则做【到公平有序并—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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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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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 在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不【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 , 修建前款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前进行《防洪评?价论:。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水:。文测验不得危—害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护坡、】护岸、堤防及导【航、助航《、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安全不得造】成,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淤积】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禁止围!。垦湖泊、《水库造地
—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
— 《 (一)》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
— (二)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
! (三)《船闸上?下游航道护岸末【端、水闸上下游翼墙!末端以?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 :(四)引水工程、】水轮泵站、水力【发电站的拦河—坝两端向《外延伸50》至,200米河床、【河,堤,护砌线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为》保护范围《
: : (五)【水力:发电站厂《房,、机电排灌》站枢纽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20至【100米进出水渠(!管)道自拦污栅向外!。延伸100至—500米水面为保护!范围
》 (六)】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1至5米渠系—。建筑物周边2至1】0米为保护范围【
》 (七》)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 国《家所有以外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以参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划定
【 : 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依法《由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及】建筑物除水》工程管理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落》实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对病险水工】程应当控《制运行限《期消除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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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一款所规定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
》 , ,。 在大坝、堤—。防上除禁《止从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垦《殖,、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 第?二,十条 开采矿—。藏可:能,造成地?表水源枯竭、水资】源污染、地下水含】水层串通、地面塌陷!和,影响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在进?行科学?论证: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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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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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 调蓄径流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拟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人?民政府?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主要水!库特别干旱时期的供!水以及水环》境需要?的最小流量、水位制!定特别干旱时期供】水预案和水》环,境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出现—供水、?水环境紧急状况时各!。大中型水工程管【理单:。位、沿河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服?从,省人:民政府的《用水调度《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供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并【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和设备、产》品
】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城市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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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地下水超采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禁止】新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对地下水的水位【、水质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建立技术!档案
》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使用的水库、山【塘,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建立蓄水用—水和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查、!指导
》。 除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外不得填埋山—塘
? :第二:十九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告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决有关各》方必须执行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界线水事!纠纷发生地》方圆5公里、乡镇行!政区域交界线水【事纠纷发《生地方圆3公里区域!。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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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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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依法查处》。水事: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一《)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大坝】、堤防?上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在大坝、堤】防上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在大坝【、堤防?上从事垦殖、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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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填埋山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对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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