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 :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
【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
,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
?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 《 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 ,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第?十五条 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 : ? (: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 》(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 , (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 《。 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 ?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 ?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
?第,三十:条 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 ,。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 :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 : :。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 ,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 》 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四,十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
—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
: ? ,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 《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
《 第四十四条 【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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