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 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 《。。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 :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 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 第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 (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
? ? (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 , (—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 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 《。。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 ,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 :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 , ?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 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第四十《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 :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 ,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
?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 , , , ,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四条 》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
,。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