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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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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
, :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 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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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 ?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 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 ,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 》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 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
【 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第十五条 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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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
—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 (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 (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 :。。 : (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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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 , ?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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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 :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 第?三十条 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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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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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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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 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第,四十: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
? , :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 ,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
【 第四《十,四条 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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