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   》 ,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 , 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 ,    》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  :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 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 : 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   (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 :     (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 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 第三《十条 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    》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 ,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     【。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四十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 :。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 ,  :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 ,  :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  :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 】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 : 第四《十,四条 ?。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  ?。 ,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